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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5號

110年度訴字第7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佳宏陳昭仁方楷烽

上訴人
彭仲珽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訴字第615、77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仲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仲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11 年3 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訴字第615、771 號),於111年3月29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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