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3號
- 原告
- 蔡瓊慧
- 被告
-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至111年12月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而該時尚未經檢察官、被告提出第二審上訴,被告係至111年12月26日始提起刑案上訴,有辦案進行簿列印可憑,是本件原告在本院上開刑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其所提起之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然此程序判決不影響原告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或在刑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