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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潘怡華郭鍵融簡方毅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智傑

徐銘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8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智傑、徐銘峻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錢防制法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2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違反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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