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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明道李思緯蕭淳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仕杰
被告
林想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告訴人」欄位之「李雅惠」

應更正為「洪美鏡」、附表編號2「告訴人」欄位之「洪美鏡」

應更正為「李雅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欄位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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