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仕杰
- 被告
- 林想得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顏碧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告訴人」欄位之「李雅惠」
應更正為「洪美鏡」、附表編號2「告訴人」欄位之「洪美鏡」
應更正為「李雅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欄位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