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愷
- 選任辯護人
-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判決,惟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正本之法官欄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7月1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正本,與本院111年7月14日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之原本之記載不符,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