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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曾雨明

原告
蔡瓊慧
被告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至111年12月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而該時尚未經檢察官、被告提出第二審上訴,被告係至111年12月26日始提起刑案上訴,有辦案進行簿列印可憑,是本件原告在本院上開刑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其所提起之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然此程序判決不影響原告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或在刑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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