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智傑
徐銘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8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智傑、徐銘峻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錢防制法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