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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天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天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下列事項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告林天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天恩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二)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在其施用毒品犯行尚未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於為警盤查之際,主動交付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乙節,業
      經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毒偵卷第25頁),且與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
      形紀錄表所載之查獲經過相符(見毒偵卷第73頁),堪認
      被告所述屬實,足認本案查獲警員於被告主動交付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注射針筒前,並
      無具體事證懷疑被告涉有施用毒品犯嫌,堪認被告符合自
      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
      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復分別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再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白色粉末、白色或透明晶體
      各1包,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
      品成分鑑定書附卷為據(見毒偵卷第127頁),係被告犯
      本案附件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剩餘,且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沾
      染之毒品皆無法澈底析離,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滅失之毒品
      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結果呈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為證,
      係被告犯本案附件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
      ,且與沾染之毒品無法澈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數量 檢出成分及用途 鑑驗報告 一 白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1650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二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驗餘淨重0.163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  三 針筒 1支(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
  被   告 林天恩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居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阿美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天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
    毒聲字第9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5日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4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
    區○○街00號4樓居所內,先以針頭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再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月5日上午1時50分許,因騎乘機
    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盤查,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口
    ,其主動交出海洛因1包(淨重0.1669公克)、甲基安非他
    命1包(淨重0.1660公克)及注射針頭1支而查獲,復為警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天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1紙 被告於112年1月5日凌晨2時1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為E000-0000號之事實。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號)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被告被查獲持有注射針頭1支、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且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證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4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其持有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669公克、驗餘淨重0.1
    65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60公克
    、驗餘淨重0.163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注射針頭1支為
    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檢察官  許  炳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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