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林仁敦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周弘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仁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仁敦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12年5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08號),於112年6月17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僅載明:上訴理由再另行具狀補陳等語,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