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涂高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高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涂高源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12年9月23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涂高源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