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SAEWEE WORAWAT(泰國籍,中文姓名:吳拉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晚間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廁所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5月21日晚間8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1.3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指情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遭查獲後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方式鑑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參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是被告有於聲請意旨所指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未入境),無從辦理後續個案轉介及戒癮治療評估等事宜,自難予以戒癮治療之處遇等語,此部分復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足佐,可認檢察官在審酌被告上開情節後,認無從給予戒癮治療,亦難期待被告日後得配合完成戒癮治療處遇程序而為本件聲請,尚難認檢察官上開裁量有何違反立法目的或悖於比例原則等濫用裁量權限之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