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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龍輝吳軍良郭于嘉

上訴人
即被告
涂高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高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涂高源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12年9月23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涂高源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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