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志明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期間20日再加計2日在途期間,故上訴期間於114年9月20日屆滿,因該日為週六,以下週一即114年9月22日代之。惟上訴人即被告謝志明遲於114年9月30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有監所之收文章可憑,該時之上訴權已經喪失,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