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陸云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95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云勲於民國112 年9 月間受告訴人楊晉銘所託,替告訴人操作告訴人於線上遊戲「楓之谷」中帳號「LFF00000000 」(暱稱「握尼爹」)之角色,以提升等級,然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刪除該角色所擁有屬電磁紀錄之虛擬寶物,更未允許被告直接刪除該帳號。詎被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10月20日11時27分許起至同年月25日6 時止,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登入上開遊戲帳號,另自行測試成功而登入告訴人於同一線上遊戲之帳號「LFF00000000 」(暱稱「握尼麻,想太多了」)、「LFF00000000」(暱稱「叫我DIA 」)後,即接續將告訴人前揭帳號之角色及裝備、寶物等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363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12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