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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0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年許自瑋何宇宸

原告
邱福堂
被告
戴志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0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