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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士軒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士軒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4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