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顧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易字第844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