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閩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

劉閩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 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