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閩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
劉閩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
劉閩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