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中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889號、第5053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64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蕭中淵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中淵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如附表所示32次行為,分別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處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
所為如附表所示32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分別係
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
竟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詐欺取財,破壞網路社群
之公眾信任並助長詐欺風氣,更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詐欺款項
並提領一空,以掩飾詐欺金流,被告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致損害程度等情節,兼衡被
告坦承之犯後態度、與如附表編號1、8、9、10、12、14、1
5、17、22、26、30所示告訴人共11人當庭達成和解、品行
及素行狀況、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為各
次犯行,罪質皆相同、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案件,犯罪
時間相隔接近等節,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
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
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爰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6476號移送併辦
意旨所指犯罪事實,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起訴書附表編號
19所載部分係相同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
該併辦意旨所指內容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並未將移
送併辦之偵查卷宗資料引為本判決之證據,並無礙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
)33萬100元,均係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及洗錢財物,
其中如附表編號1、8、9、10、12、14、15、17、22、26、3
0所示犯罪所得(合計11萬2,500元),因考量被告與上開告
訴人達成分別於115年3月18日、20日、25日、27日全額給付
之和解,上開告訴人亦因此取得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倘再
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犯罪所得21萬7,6
00元,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伊林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4,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⑵3,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2 陳姵吟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000元 3 唐禎繄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3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萬元 4 林幸緣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4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萬元 ⑵5,000元 ⑶1萬元 5 曾梓晴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5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00元 6 黃思煜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6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萬元 7 賴睿緒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7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萬6,500元 8 黃翊庭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8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9 林純意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9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1萬4,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⑵2,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0 邱苡媕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0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1萬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⑵8,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⑶2,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1 吳昕恩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1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萬9,000元 ⑵8,000元 12 郭昱伶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2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4,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⑵2,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⑶5,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3 戴嘉妤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3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0元 14 楊振煒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4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5 邱浚恩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5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6 羅皓哲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6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元 17 閔挺瑄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7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18 黃姗宥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8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00元 19 王碩頎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9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元 20 朱筱渝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0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元 21 魏宏翰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1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800元 22 蔡振瑋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2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23 李勛智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3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元 24 林雅雲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4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00元 25 李其叡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5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00元 26 洪瑋琢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6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27 王竣民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7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00元 28 吳宥騏 (未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8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000元 29 楊雯雯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29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3,000元 ⑵1萬元 30 林琪芮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30所載(當庭和解)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1萬5,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⑵8,000元(不予沒收或追徵) 31 楊靜芳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31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5,000元 ⑵3,800元 32 李宜芳 (提告) 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32所載 蕭中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萬5,000元 ⑵1萬2,000元 ⑶3,000元 ⑷2,00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2889號
114年度偵字第50537號
被 告 蕭中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中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犯意,於
民國114年3月至10月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軟體Inst
agram、Threads、臉書及LINE,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及暱稱張
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使不特定之前述社群軟體用戶均
得見聞,並致附表所示之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主動聯繫,表
示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
額至蕭中淵指定之附表所示帳戶,蕭中淵再以無卡提款或簽
帳消費方式,自附表所示帳戶取得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附表
所示之人遲遲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移送書所載之被害人
鄭善允、徐晨茂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偵字第22378號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194號移送
併辦,被害人劉秉宸、陳宏豪部分,經電詢警目前尚未報案
,均非本件起訴範圍)。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蘆竹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蕭中淵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二)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受騙及匯款之經過。 (三) 1.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明細。 2.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截圖。 3.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受騙及匯款之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及被害人之行為,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自屬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施用詐術向附表所示之
人詐得附表所示之款項,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如未返還被
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亞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婉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備註 1 伊林(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mm.28173」、LINEID「yyy0.307」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伊林陷於錯誤而提供其郵局帳戶予蕭中淵收款、提領。 ⑴114年4月20日20時27分 ⑵114年4月20日23時32分 ⑴4000元 ⑵3000元 ⑴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⑴⑵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 陳姵吟(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陳姵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9月22日8時38分 7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石峻菖) 3 唐禎繄(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唐禎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9月30日16時37分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宜芳)⑵⑶ 4 林幸緣(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LINE 暱稱「Y」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林幸緣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9月28日21時23分 ⑵114年10月1日15時38分 ⑶114年10月6日2時 ⑴1萬元 ⑵5000元 ⑶1萬元 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梓晴) ⑵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道) 5 曾梓晴(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曾梓晴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提供其銀行帳號予之收款、提領。 114年9月24日17時22分 6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黃思煜(提告) 蕭中淵透過LINE 暱稱「Y」、Messenger暱稱「林文善」及「陳義和」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黃思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0月4日19時7分 1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道) 7 賴睿緒(提告) 蕭中淵透過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賴睿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0月1日12時17分 1萬65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道) 8 黃翊庭(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黃翊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0月1日3時40分 9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道) 9 林純意(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1123.77un」、LINE ID「cc5678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林純意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9月12日4時45分 ⑵114年9月13日0時26分 ⑴1萬4000元 ⑵2000元 ⑴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純意) ⑵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明) ⑴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0 邱苡媕(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邱苡媕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9月18日7時12分 ⑵114年9月18日7時24分 ⑶114年9月22日1時4分 ⑴1萬元 ⑵8000元 ⑶2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苡媕)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1 吳昕恩(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cump032」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吳昕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6月27日12時12分 ⑵114年6月30日22時 ⑴1萬9000元 ⑵8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昕恩)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2 郭昱伶(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mm.28173」、LINE ID「y.uan0307」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郭昱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5月13日9時48分 ⑵114年5月15日9時48分 ⑶114年6月24日21時23分 ⑴4000元 ⑵2000元 ⑶5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昱伶)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3 戴嘉妤(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YUAN.9769」、LINE ID「y.uan0307」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戴嘉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23日6時26分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嘉妤)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4 楊振煒(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qa0291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楊振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16時56分 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振煒)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5 邱浚恩(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qa0291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邱浚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14時48分 3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浚恩)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6 羅皓哲(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ant648a」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羅皓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1日15時53分 9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皓哲)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7 閔挺瑄(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閔挺瑄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提供其銀行帳號予之收款、提領。 114年4月19日23時12分 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閔挺瑄)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蕭中淵另存回6000元後,亦以無卡提款之方式提領殆盡 18 黃姗宥(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黃姗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7日11時23分 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姗宥) 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19 王碩頎(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王碩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25日10時3分 1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 朱筱渝(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朱筱渝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25日9時58分 1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1 魏宏翰(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mm.2817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魏宏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6月19日12時37分 9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2 蔡振瑋(提告) 蕭中淵透過Messenger暱稱「舒服蕾」告知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蔡振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6月22日21時53分 4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3 李勛智(提告) 蕭中淵透過LINE 暱稱「Yuan」告知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李勛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3日8時 9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4 林雅雲(提告) 蕭中淵透過LINE 暱稱「Yuan」告知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林雅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27日22時45分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5 李其叡(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ant648a」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李其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3日2時26分 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6 洪瑋琢(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LINE ID「y.uan0307」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洪瑋琢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28日1時6分 9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7 王竣民(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hope997261」、LINE ID「y.uan0307」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王竣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28日16時41分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8 吳宥騏(未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ant648a」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吳宥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6月23日6時48分 8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29 楊雯雯(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ant648a」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楊雯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6月19日21時5分 ⑵114年6月22日18時59分 ⑴3000元 ⑵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30 林琪芮(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mm.2817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林琪芮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6月17日12時32分 ⑵114年6月18日9時8分 ⑴1萬5000元 ⑵8000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琪芮) ⑵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31 楊靜芳(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ant648a」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楊靜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5月22日21時18分 ⑵114年5月22日22時53分 ⑴5000元 ⑵3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伊林) 帳戶所有人開放無卡提款權限 32 李宜芳(提告) 蕭中淵透過Threads暱稱「umiq89173」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致李宜芳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提供其銀行帳號予之收款、提領。 ⑴114年9月17日2時30分 ⑵114年9月17日12時49分 ⑶114年9月25日21時59分 ⑷114年9月27日15時25分 ⑴1萬5000元 ⑵1萬2000元 ⑶3000元 ⑷2000元 ⑴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石峻菖) ⑶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宜芳) ⑶⑷開放無卡提款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