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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大鈞朱家翔呂峻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言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