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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九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六年度附民字三0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丙○○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

訟移

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雖上述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陳明如刑事案件經判決無

罪時,亦請求

民事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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