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主文甲○○連續販賣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海洛因貳拾肆包(驗餘淨重貳拾貳點柒玖公克,包裝重肆點捌伍公克)均沒收並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