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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二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乙○○共同與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應更正為

「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新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新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二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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