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乙○○共同與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應更正為
「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新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新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