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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主文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借款資料簿貳本、空白本票貳本、空白借據併切結書計貳拾捌張、空白薪資袋陸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之SIM卡壹枚)及其上記載為「甲○○」、「戊○○○」、「己○○」、「丁○○」、「丙○○(誤載為張貴君)」之薪資袋各壹個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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