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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名羅允裕)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羅子佑」應更正為「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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