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即甲
○○之承受
訴訟人 乙○○
擔當自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即甲
○○之承受
訴訟人 乙○○
擔當自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