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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惠霞賴淑美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0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瑛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癸○○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被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律師
被告
丑○○

      壬○○

      子 ○

      卯○○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 備註欄關於「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寅○○未被起訴,但本院認為係共犯」等文字,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