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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庚○○
右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卓聖圍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曾 正 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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