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被告偽造之帳號陸壹肆零參-捌號,票號AA參壹伍玖零壹陸號,發票人為榮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素玉,發票日八捌拾捌年玖月拾日,金額參拾柒萬伍仟元之支票壹紙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被告偽造之帳號陸壹肆零參-捌號,票號AA參壹伍玖零壹陸號,發票人為榮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素玉,發票日八捌拾捌年玖月拾日,金額參拾柒萬伍仟元之支票壹紙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