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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景文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治魯律師

上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中被告被訴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經本院訊問認為被告

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景文

                    法官  邱滋杉

                    法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