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治魯律師
上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中被告被訴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經本院訊問認為被告
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