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參拾捌台(含IC板參拾捌片)、「水果盤」貳台(含IC板貳片)、麻將機台貳台(含IC板貳片)、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元、VIP入會卡拾貳張、開分鑰匙貳支均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幸運九八」參拾捌台(含IC板參拾捌片)、「水果盤」貳台(含IC板貳片)、麻將機台貳台(含IC板貳片)、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元、VIP入會卡拾貳張、開分鑰匙貳支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