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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恆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即甲

  ○○之承受

  訴訟人   乙○○

  擔當自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