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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二人共同 戴文進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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