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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主文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被告偽造之帳號陸壹肆零參-捌號,票號AA參壹伍玖零壹陸號,發票人為榮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素玉,發票日八捌拾捌年玖月拾日,金額參拾柒萬伍仟元之支票壹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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