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壹佰陸拾肆張均沒收;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壹佰陸拾肆張均沒收。乙○○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拾張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壹佰陸拾肆張均沒收;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壹佰陸拾肆張均沒收。乙○○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偽造之面額一千元通用紙幣拾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