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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江振義王美玲陳世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被告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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