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郭啟榮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被告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