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十一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理由欄「四、」應更正為「三、」,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