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十一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理由欄「四、」應更正為「三、」,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