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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被訴收受贓物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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