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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范清銘陳彥宏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三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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