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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告
百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告
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告
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告
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告
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告
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告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告
勝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端喜
原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姓名欄所載「『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銀』」應更正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端喜』」;「百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巳○○○股份有限公司」;「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棋』」應更正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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