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曾明潤、紀彥圭、郭元熙、陳春金、鄧榮金、楊俊、洪進發、柯銘裕、曾成茂、施秋澄、蘇卓城、蘇永明、楊文傑、施志昌、李承龍、羅宏正、張德勇、林品家、朱萬成、陳端喜、黃國銀、林保奇、郭進忠、吳元超、曾文祺、呂威震
- 原告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有限公司法人、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丑○有限公司法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有限公司法人、己○有限公司法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 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百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 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 告 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 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 告 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 告 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 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 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 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 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 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 告 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 告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勝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端喜 原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 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 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 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 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姓名欄所載「『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銀』 」應更正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端喜』」;「百源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 巳○○○股份有限公司」;「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棋』」應更正 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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