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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一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一號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所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交裁三字第駕裁00-000000號),聲明異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一)受處分人甲○○並未收到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或裁罰單。

(二)舉發單位並未提出測速照片以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超速違規駕駛行為。(三)警方使用舉發超速違規之測試設備是不精確的,且使用人員是否知道正確使用方法,如果知道應有測速結果資料輸出裝置,受處分人並未收到任何足以證明違規超速駕駛資料,爰依法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向八十一公里處,駕駛車號CN-九一三八號自小客車,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隊員徐彥鑫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受處分人「經雷射槍測試測得行速一一六公里、限速一00公里超速十六公里」超速行駛予以攔檢告發,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字(84)第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憑。又查受處分人上揭違規超速行駛,經執勤警員以使用雷射測速槍測得該小客車超速行駛始予攔停告發;且員警表示已將違規單通知聯現場交付違規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八九)公警國二刑字第0六六九三號函在卷足按,則受處分人確有於右揭時地,駕車遭警攔檢舉發無誤,合先敘明。

三、按當場舉發者,被查獲之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之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記載「交付」,並僅於右上角載明「未出示保險證」,有該交通違規舉發單乙紙在卷足參,則該通知單上並未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且未載明受處分人拒絕簽名或蓋章之緣由甚明;又證人即舉發本案之員警徐彥鑫於本院證稱:...,如果駕駛人當時沒有簽收的話,我們會拿回去,改用郵寄方式,可能是甲○○的戶籍地有改,所以才沒有人收。我們照她行照的地址來寄送,我回去再查報舉發單資料等語在卷(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筆錄),嗣經本院再函請舉發單位檢送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之送達資料,據函覆:本案係執勤員警於現場制單舉發後,違規單通知聯依規定交付違規駕駛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公警國二刑字第一六九八八號函在卷足按;顯見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是否合法送達由受處分人收受,即非無疑。縱認執勤員警當場將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當場交付受處分人,依上開規定亦應由受處分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簽章應載明理由;而觀之,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僅載明受處分人「未出示保險證」,未載明其他事由,已如前述,則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並未合法送達甚明。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定有明文,而查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查詢後,始查知有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並即提出申訴,有該裁決所受理民眾交通違規申訴紀錄表在卷足按,則受處分人違規行為,距受處分人知悉上開交通違規舉發單,顯已逾三個月期間,是該違規舉發單既不能證明於三個月合法送達,則該舉發單自亦無從生效甚明。乃本件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逕依未經合法送達之交通違規舉發單,即裁處受處分人罰鍰,顯有未洽。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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