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紀錄鴿主電話之筆記本壹本及戶名乙○○、立帳郵局桃園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號之存摺壹本暨提款卡壹枚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