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做成之起子及活動板手各壹支均沒收。
丁○○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六角板手做成之起子及活動板手各壹支均沒收。
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做成之起子、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及活動板手各壹支,未扣案之一字起子、鑰匙各壹支,均沒收。
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做成之起子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