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法院層級地方法院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