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