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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針筒壹支、橡皮筋壹條,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針筒壹支、橡皮筋壹條、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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