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開山刀壹把、PKT恤壹件、全罩式安全帽貳頂,均沒收之。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開山刀壹把、PKT恤壹件、全罩式安全帽貳頂,均沒收之。
甲○○因盜匪所得之行動電話貳支(廠牌分別為SAGEM與MOTOROLA),應予分別發還給被害人丁○○(廠牌為SAGEM)、乙○○(廠牌為MOTOROLA)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