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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更正為恐嚇取財。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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