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更正為恐嚇取財。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更正為恐嚇取財。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