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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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