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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77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潘政宏陳月雯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7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丹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律師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身分正統
選任辯護人
姜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被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丑○○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律師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丑○○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法院組織所載之陪席法官楊晴翔應更正為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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