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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恆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解家源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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